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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都会供水治理步伐
宣布时间:2017-6-28 11:23: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生长都会供水事业,增强都会供水治理,增进节约用水,包管供水宁静,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正当权益,包管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都会供水条例》等有关执法、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都会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治理运动均应当遵守本步伐。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省都会供水事情。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都会供水事情�G榭霰;ぁ⑽郎⒍蓟峒苹⒅柿考技唷⒘焱磷试础⑺⒕车扔泄夭糠制揪莞髯灾霸�,协助做好都会供水治理事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速都会供水事业生长,勉励从事都会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 都会供水事情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包管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都会供水水源治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都会计划、都会供水等行政主管部分派合体例都会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计划,作为都会供水计划的组成部分,纳入都会总体计划。
  第七条 都会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计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计划、水恒久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包管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 都会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情况�;ぁ⑺⒍蓟峁┧⒍蓟峒苹⑽郎刃姓鞴懿糠制揪莨矣泄刂捶ā⒐嬖蚝捅曜�,在都会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で⒈ㄊ∪嗣裾己笮�。
  饮用水水源�;で谋;ぶ卫�,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执法、规则的划定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避免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包管城乡居民饮用水宁静。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ひ盟�。

第三章 都会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 都会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勉励社会资金投资都会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都会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凭据都会供水计划实施。都会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都会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都会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担负。
  都会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切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 都会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凭据国家和省有关划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分应当通知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加入。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缺乏格的都会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扩大都会规模,应当凭据都会供水计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都会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都会建筑,其高度凌驾国家划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都会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卖力维护治理。
  都会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 都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都会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 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隶属设施,必须经都会供水企业验收及格并交其统一治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都会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都会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及格,并在管道连接处接纳须要的防护步伐。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都会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都会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接纳步伐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都会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都会供水企业维护和治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治理者卖力维护和治理。
  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都会供水设施的治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都会供水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的建设必须与其他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相衔接。在划定的都会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宁静�;す婺D�,
  禁止从事下列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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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隶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切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计划和施工治理的有关划定。
  第二十二条  涉及都会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都会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都会供水设施宁静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都会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げ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审核批准,并接纳相应的调解步伐。
  第二十四条 都会供水企业装置的计费水表,由都会供水企业卖力统一治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 都会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灾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都会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分批准。
  都会公共消火栓由都会供水企业卖力装置和维修治理,公安消防部分卖力监督检查。

第四章 都会供水经营和运行治理
  第二十六条 都会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避免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切合国家划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切合国家划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都会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历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都会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切合国家和省划定的标准。
  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都会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凭据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宁静运行。
  第二十九条 都会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凭据划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坚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报告。
  因爆发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
  连续凌驾24小时不可恢复正常供水的,都会供水企业应当接纳须要的应急供水步伐,包管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划定的通知用户方法应当接纳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法。
  第三十条  都会公共供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其他物件,施工单位可以接纳须要的处理步伐,同时通知产权所有者,事后应当实时恢回复状、给予适当赔偿。应当给予赔偿的,由都会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都会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凭据条约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凭据条约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都会供水凭据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勉励用户节约用水。
  都会供水水价简直定和调解,按价格治理权限和程序进行,都会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解水价。都会供水水价治理步伐,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分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宣布。
  第三十三条 都会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条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 禁止都会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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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都会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切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切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切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都会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都会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接纳有效步伐,推广和接纳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都会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三十七条 都会供水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处分:
 �。ㄒ唬┕┧什磺泻瞎一ū曜嫉�,责令其纠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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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ㄈ┥米酝V构┧蛘呶绰男型Kㄖ逦竦�,责令其纠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ㄋ模┪窗椿ǘ怨┧枋┙屑煨蕖⑶逑础⑾净蛘咴诠┧枋┍⒐收虾�,未在划准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纠正,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颐魅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都会供水计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其纠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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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婕肮┧枋┑慕ㄉ韫こ淌┕な�,未按划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或者未按划定接纳相应的�;せ蛘叩鹘獠椒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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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准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都会供水行政主管部分予以处分:
 �。ㄒ唬┑劣霉补┧�,责令其纠正,补交公共供水水费,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
 �。ǘ┥米宰┕补┧�,责令其纠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ㄈ┰诙蓟峁补┧艿郎现苯幼氨贸樗�,责令其纠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ㄋ模┪淳忌米酝ü雷ㄓ霉┧枋┯盟�,责令其纠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ㄎ澹┳枘踊蛘咦倘殴┧枋┣佬奘虑榈�,责令其纠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
  未按条约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条约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准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 都会供水治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步伐划定,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相关名词解释:
 �。ㄒ唬┒蓟峁补┧侵付蓟峁┧笠狄怨补┧艿兰捌淞ナ羯枋┫虺窍绲ノ缓途用竦纳睢⑸推渌飨罱ㄉ杼峁┯盟�。
 �。ǘ┳越ㄉ枋┕┧侵付蓟岬挠盟ノ灰云渥孕薪ㄉ璧墓┧艿兰捌淞ナ羯枋┫虮镜ノ坏纳睢⑸推渌飨罱ㄉ杼峁┯盟�。
 �。ㄈ┒蓟峁┧笠凳侵复邮露蓟嵩┧⒐补┧òǘ喂┧┖妥越ㄉ枋┕┧钠笠�。
  第四十四条 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治理运动,可以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步伐自宣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宣布的《浙江省都会供水治理步伐》(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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